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5日移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保定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查询问黄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保定市蠡县**镇人,身份证号码为1306351989********,手机号码为158********)证实“***店”的实际经营人刘某某,通过***店交易记录、支付宝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2016年3月与2017年3月之间销售假冒“恒源祥”毛线3201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