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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铁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其收购的11.39吨废旧钢轨(价值人民币27381.56元),系黄某某(已起诉)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中,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证据只有黄某某的供述,其供称已告知刘某某废旧钢轨没有手续,而刘某某供述称黄某某已告知其是有正规手续的废旧钢轨,但没拿出手续给其看,且其是按照市场价格予以收购,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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