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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街**号,住阳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阳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步行至该在我县**镇***村***承包地内察看苗情,将抽烟未熄灭的烟头随意扔到附近荒坡,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1332.8亩。2019年6月12日,经山西绿水蓝天林业有限公司鉴定,阳城县***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计88.8506h㎡(1332.8亩),烧毁的林木100029株,活立木蓄积量4408.23m³。本次火灾林地直接经济损失估值合计共1070.8955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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