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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59********,汉族,初中文化,大连**临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为某某洗浴中心股东,其在明知私自铺设煤气管道,并安装未经煤气公司正规审批和注册的煤气表属于盗窃煤气的行为,为逃避缴纳煤气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仍让刘某某为某某洗浴中心私自铺设煤气管道,自2013年至2018年10月16日,某某洗浴中心共盗用煤气199687立方米,价值479248.8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可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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