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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现住韩城市**镇**村*组, 系韩城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6日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3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审查期间,先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7日,两次退回韩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韩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郭某甲、郭某某在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经营管理韩城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韩城市**镇**村村西山上(黄河龙门-司马迁祠墓风景名胜区内)资源采区,非法采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加工成石子对外售卖,其中:以每吨55.5元至76.5元不等价格,销售给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共计109583.76吨,销售收入6961619.57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韩城市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非法采矿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清、开采矿产品数量、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不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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