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村**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自行研发查码软件,此软件能自动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自动查询企业开具发票信息。刘某某在互联网上以每月50元至100元或每年200元至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马某某等制作出售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共卖出2000余份,非法获利15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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