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湖北省罗田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3月1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至5月间,招远市阜山镇***矿井钻工刘某某(无爆破证),多次将爆破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于189矿井208采场内,其中,2016年4月底至5月5日,刘某某将一箱(24公斤)炸药藏于该采石场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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