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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有限公司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五年前,陈某某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工钱,刘某某向陈某某要求还钱,但陈某某没有还钱。刘某某没办法找到陈某某,所以陈某某一直没有还钱给刘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遂溪县**公司工地宿舍处重新遇到陈某某,所以刘某某找到陈某某,要求还工钱。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所以刘某某要求陈某某到派出所处理。陈某某不肯去,刘某某就拉陈某某衣服要求去派出所协商处理。陈某某先走出宿舍门口,刘某某害怕陈某某跑掉,就上前用手搭陈某某肩膀,随后双方起冲突,互相推扯,刘某某扭住陈某某的衣领并把其放倒在地上。后被工头陈某甲劝开,并组织双方在工地宿舍协商,但双方没有协商成功。半个小时后,刘某某吃完早餐回到工地宿舍,想要再次找陈某某要求还钱。但陈某某突然肚子不舒服,刘某某电话告知陈某甲后离开宿舍。约过二十分钟后,陈某某晕倒在其宿舍厕所门口处被人发现,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0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抓获,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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