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按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凰**路**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街**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6日侦查机关接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刘某某、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初查得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2018年8月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0103执565号执行裁定书,2018年8月2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名下的青A0****号奔驰轿车的车辆手续。2018年9月18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浙江省台州市**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扣押的青A0****号奔驰轿车时,两名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人员,致使当日执行工作无法开展,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该车就地查封。翌日发现法院张贴的封条已被撕毁,锁具被损毁,青A0****号奔驰轿车被转移藏匿。2019年6月6日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将青A0****奔驰车追回,并将该车移送城中区人民法院。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收到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因害怕其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将从**证券公司购买的股票进行出售转移。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