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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兵库垦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库尔勒**园艺场会计,库尔勒**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团**区**号,住库尔勒市**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同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补查重报时以被告人春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补充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库尔勒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2年5、6月份,王某某与**酒厂承包商鲁某某因经济酒厂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王某某将鲁某某生产的白酒扣留,以其在**园艺场的威慑力,安排会计刘某某按其提供的人员名单将扣留鲁某某的酒按承包土地的多少,强行出售给**园艺场分场23家农户,并告知前来购酒的农户向其他农户传达每家农户购买的酒都是按地亩数分配好的,必须前来购酒。分场的大多数农户虽然经济收入较差,且日常没有饮酒习惯,但迫于王某某日常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暴力手段,每家农户被迫购买2000元至6000元不等金额的白酒。截止2019年10月,仍有多名没有饮酒习惯的群众被强迫购买的白酒仍存放在家中。王某某通过强迫交易的手段共向分场农户销售白酒1914瓶319件(每件6瓶200元),交易数额达63800元。

2011年至2013年王某某在经营**园艺场期间,**园艺分场变压器、配电箱等用电设施老化,不符合供电所安全用电相关规定,王某某强行为**园艺分场农户统一购买一批电压器及配电箱,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要求**园艺分场农户26人统一购买、安装其变压器及配电箱,并指使**园艺场会计刘某某负责收取购买、安装变压器及配电箱等相关费用,其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

二、2013年11月23日至2017年9月11日,为谋取非法利益,邹某某与赵某某共谋,由邹某某将库尔勒**园艺场养殖过程中死亡的猪拉入市场销售,担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刘某某,在赵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的死猪的过程中,帮助记录死猪的销售头数并负责与邹某某对账,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三、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自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虚报库尔勒**园艺场猪场生猪养殖数量,采取一猪多拍、重复排版的方式向库尔勒畜牧兽医局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三次合计骗取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1229940元,刘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库尔勒垦区公安局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第二师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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