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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妨害公务)(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崇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崇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崇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有:多数证人证明刘某某案发时在场用手机拍摄,仅口头上“骂骂咧咧”及“煽风点火”,且执法记录仪上并未拍摄到刘某某殴打、妨害工作人员执法公务的具体行为,不足以证明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公务执行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邹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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