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无业,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年**月**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年**月**日、**月**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月**日补查重报,**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年**月至****年**月**日,夏某某(已起诉)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购进“精品伟哥”“极品虎王”“虫草强肾王”等十余种保健品,夏某某、刘某某二人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销售额为**元。
夏某某销售给高某某的“精品伟哥”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生产日期为20180118,该药于****年**月**日经******鉴定为假药。
销售的“极品虎王”“虫草强肾王”“黄金伟哥”等十三余种保健品于****年**月**日经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本案经过两次退补,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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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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