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兰陵县人,现住临沂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6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9日21时00分,罗庄派出所民警经出警到达现场发现:在**街**路一无名店内有卖淫现象,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元美郡、美景华庭提供房间,容留并介绍2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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