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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10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11月23日补查重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受害人胡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因胡某某已婚,与刘某某一直保持情人关系。因刘某某经常玩“倩女幽魂”的网络游戏,在游戏中认识一个喊名“精*”(真实姓名、住址均未查清)的男子,于2019年8月,“精*”通过游戏平台邀刘某某经营淘宝店铺,因没有资金刘某某于2019年9月邀胡某某投资经营淘宝店铺,并按照“精*”的指示每日记录淘宝交易的账目,后于2019年10月中旬,刘某某在投资30万左右资金后,“精*”告知刘某某系从事网络赌博非法活动时,刘某某担心胡某某找其要钱,遂将网络赌博的事情隐瞒,2019年10月中旬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明知是从事网络赌博非法活动未告知受害人胡某某,并继续通过伪造淘宝账目流水、关于淘宝方面的聊天记录等方式谎称经营网上淘宝生意,实际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先后共骗取受害人胡某某180万余元。刘某某到案后,已将“精*”所有记录删除,拒不透露“精*”有关情况,且其转账的账户均非本人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1.刘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该笔资金的故意存疑:经统计,截至2019年12月10日,胡某某转给刘某某用于开淘宝店的钱已经全部回本且还有盈余。刘某某供述在2019年10月中旬,“精*”告诉她开设的是赌博网站,因为担心告诉胡某某之后他就不转钱了,之前投进去的钱就回不来了,所以选择隐瞒,但现在仅有刘某某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且刘某某与胡某某的资金往来并非一次性的,而是持续性有来有回,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刘某某建设银行(尾号6134)收到胡某某转账5975471.5元,刘某某转给胡某某4175477.8元,差额1799993.7元,刘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这笔资金的故意存疑。

2.资金去向未查实:刘某某供述转给“精*”的钱是用于开设赌博网站,经过二次退补,公安机关未查实任何有关“精*”、赌博网站的信息;银行流水显示刘某某的账户中有大笔资金转给林某某、李某某等人,但经公安机关询问,林某某、李某某二人均称涉案银行卡曾经出售给他人了,并非本人使用,也不认识刘某某;尽管公安机关委托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报告并未将层层分转的资金进行最终汇总,并无最终汇总账号,这些资金的最终去向不清,是否真的用于开设赌博网站存疑。刘某某转给亲属的资金数额小于亲属转给她的资金数额,无法认定刘某某通过亲属转移财产。差额1799993.7元中,刘某某供述有150万元左右也是给了“精*”用于赌博网站开设,另外30万元是与胡某某的共同开支,因刘某某与胡某某系情人关系且生育一女,无法认定为刘某某一人占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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