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邹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3日14时许,刘某某同家人到邹城市**中学找其妹夫杨某甲,讨要其妹妹刘某乙的住院治疗费用时,与杨某甲发生冲突,将杨某甲的右手打伤,经邹城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右手第4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19年9月18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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