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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3********,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到其以前居住的家中(三年前搬到另一处家中居住)打扫卫生,后将清理的杂草、纸屑等垃圾堆放于院外大门旁的垃圾堆上。当日17时左右,因刘**欲将其打扫的垃圾焚烧,其邻居胡**遂从自己家中拿打火机,后胡**将垃圾点燃,在垃圾燃烧的过程中,垃圾内有物品发生爆炸,将胡**炸伤。经鉴定,胡**体表Ⅱ度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的9%,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胡**左眼结膜下多发异物行切开取出术,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12月13日,刘**家人赔偿胡**2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2018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对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炸点的尘土3份,分别为50克(提取位置分别为:炸点、炸点南1米、炸点北侧墙根墙基上沿)。经鉴定,爆炸点提取的泥土中检出氯离子、硝酸根离子、硫酸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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