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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大福)(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4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4日,对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旅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某拒不履行。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多次传唤刘某某,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刘某某均予以拒绝。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刘某某,要求刘某某将出卖樱桃收入抵扣本案执行款,刘某某当场予以拒绝,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同意”三个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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