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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秦皇岛市港城丰顺蓄电池有限公司)(公开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单位:秦皇岛市****蓄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82,注册地址:秦皇岛市******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诉讼代表人苏某某,身份证号码13030219560********,系刘某某的妻子。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5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秦皇岛市****蓄电池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昌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秦皇岛市****蓄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不起诉单位成立于2003年7月15日,营业期限自2003年7月15日至2053年7月15日,经营范围为蓄电池、电瓶的修理、批发、零售;旧电瓶的回收。

2019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已判决)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向张某某出售了价值80050元的废旧铅酸电瓶。后张某某驾驶冀C****号厢货车(已改装)装载已被打孔的废旧铅酸电瓶,运输到昌黎县两山乡施各庄村村西,将废旧铅酸电瓶的电解液倒出并直接向地面排放。2019年4月12日,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倾倒点及倾倒点东北70米运输车泄漏点土壤受到重金属铅的污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秦皇岛市****蓄电池有限公司、刘某某不起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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