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57********,汉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街**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红透山铜矿建筑工程公司砂场分别在红透山沔阳村滩洲河道内、红透山门坎哨稻地内、红透山苍石村河道内开采河砂。其中2015年间在没有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在红透山沔阳村滩洲河道内非法采砂,销售至红透山铜矿和堆放至红透山预制件厂存放;2016 年在没有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在红透山沔阳村滩洲河道内和红透山门坎哨稻地内非法采砂销售至红透山铜矿;2017年取得5500立方米采砂许可,在红透山苍石村河道内开采河砂销售至红透山铜矿和堆放到开封沟口;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代替刘某某接管砂场,成为砂场负责人;2018年7月30日取得12000立方米采砂许可,在红透山苍石村河道内开采,销售至红透山铜矿和堆放至红透山预制件厂和开封沟口。经聘请抚顺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进行勘测和清原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存放于红透山开封沟口的5堆砂石总量为9740.32立方米;红透山派出所西侧2堆砂石总量为1661.08立方米;红透山预制板厂内2堆净砂总量为4308.32立方米,现存砂石价值453564元人民币(经核算,净砂40元/立方米、毛砂25元/立方米、石子20元/立方米)。
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红透山铜矿建筑工程公司砂场向红透山铜矿共计销售砂石70830.546立方米;现存砂石15709.72立方米;2015年前库存砂料43037立方米;2017年取得采砂许可5500立方米;2018年取得采砂许可12000 立方米,共计非法采砂26003.266立方米。其中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担任砂场负责人期间向红透山铜矿共计销售砂石62258.876立方米;2015年前库存砂料43037立方米;2017 年取得采砂许可5500 立方米,共计非法采砂13721.876立方米(净砂),总价值548875.04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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