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7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镇**街**组**号。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2017年5月份以后,明知肇某某被公安机关立为网上逃犯后,仍为肇某某隐瞒去向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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