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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51********,汉族,小学文化,住长治市上党区**镇**村。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9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长治县韩店镇柳林村委签订租地合同,将经坊煤矿选煤厂的煤矸石运往其所租的土地上,并露天堆放,致使该土地无法耕种。2018年7月6日,经长治市**局鉴定:冯某某以堆放煤矸石的方式,造成9.03亩耕地无法耕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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