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5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长治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街**号。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长治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8年1月2日向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因无管辖权,2018年5月25日沁水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2019年11月15日长治县公安局以刑诉字(2019)900048号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13日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30日退回长治县公安局,2020年2月11日重报审查起诉,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注册成立长治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任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冯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在长治县发改委申报备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中心工程”项目,未在国土、城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于2016年12月7日与沁水县建筑公司签订“三通一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豆某某(实际承包人)15万元工程履约金,2017年3月豆某某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侯某某。后因该项目手续不完备,工程未按约定日期施工。2017年8月19日侯某某找冯某某协商退还工程履约金相关事宜,冯某某又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中心总体工程直接承包给侯某某,收取侯某某2万元报名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观上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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