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8年11月15日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422231988********,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住西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吉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月13日至4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5月7日至5月22日)。
西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5日12时20分许,冯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西吉县什字乡街道杨某某家路段倒车时,将行人李某某碰撞倒地后,致李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西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西公法(尸)字〔2016〕第030号尸检报告示:死者头颅、背部损伤结合现场分析认为荣李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6年11月11日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冯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衣物(中山装、棉衣、棉马夹、裤子共四件)返还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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