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小名冯某乙,男,汉族,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7********,初中二年级文化,群众,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区**镇**村**组,现租住汉滨区,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2018年11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1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5月24日补查重报。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河北**矿山汪某某手下的工人将刘某某殴打,刘某某遂怀恨在心,2016年12月12日,刘某某得知汪某某从外返回蒿坪,并将与其同在蒿坪镇**农庄吃饭,刘某某便授意张某某、冯某甲等人到蒿坪帮忙殴打汪某某,刘某某将张某某、冯某甲等人安排在汪某某等人用餐的隔壁包间,刘某某来到汪某某等人用餐的包间,用手机偷拍汪某某本人照片并通过微信发给张某某。6时许,汪某某用餐完毕走出包间,冯某甲大声喊汪某某的名字,汪某某刚转身就被冯某甲等人打倒在地,张某某驾车载着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后汪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紫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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