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1********,汉族,本科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家苑,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2018年底,以200余元价格在淘宝网上购买一只小太阳鹦鹉,在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大道某某家苑某某门诊二楼阳台上饲养。经商丘市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非法收购的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小椎尾鹦鹉属,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TTES)附录II。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购买小太阳鹦鹉是并不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据冯某某供述购买小太阳鹦鹉是在两年前在淘宝上购买的,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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