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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7月24日;自2020年9月19日至10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至9月,在北京市房山区,冯某某谎称与沈某某合伙接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娄子水矿山恢复工程,先后从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合计19万余元。经查,冯某某未承接矿山恢复工作,并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2016年6月,在北京市房山区,冯某某谎称以其经营的石板厂的石料抵账,先后从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合计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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