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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冯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9********,傣族,高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后因其患有****于2019年5月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诗强,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盈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8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请荣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向杨某讨要一笔10万元的债务,之后荣某某安排雷某某、孙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向受害人杨某讨要债务,在讨要债务过程中,雷某某、孙某某威胁杨某如不还钱,就将其女儿丢去缅甸。2018年3月24日冯某某邀约孙某某、雷某某到杨某家中逼迫其将欠沙某某10万元的借条改为欠冯某某118000元,之后冯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盈江县人民法院裁定,由杨某赔偿冯某某人民币118000元。

2019年5月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冯某某既往患有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2)冯某某在2018年3月24日,对杨某寻衅滋事时,当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冯某某目前患有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无诉讼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盈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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