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鼓楼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19年12月6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退回梁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3日至3月6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至6月,马某某在网上通过四川成都的杨某购买制毒原材料,杨弥通过网络购买河南新乡陈某的醋酸酐等原材料,并委托陈某直接将货送至新乡县刘某某手里,陈某联系开封的梁某某以每箱1400元的价格购买醋酸酐180余公斤,梁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负责发送货至新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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