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二刑不诉〔2020〕947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现住濉溪县**小区**栋**单元**室。2014年12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某,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濉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关某某虚构建设村部的钱款均系其个人出资的事实,骗取镇政府及**村委会资金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濉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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