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街**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并依法延长办案审限1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我局在配合阜新市监察委调查京沈客专拆迁占地补偿一案的过程中,经工作发现,自2013年开始,京沈客专在阜新市新邱区**镇**村动迁,动迁期间,因被不起诉人关某甲在阜新市新邱区**镇**村五组有房产,在征占关某甲的房屋土地过程中,为获取高额拆迁补偿款的目的,被不起诉人关某甲伙同张某某在其家抢建羊舍(据关某甲称抢建羊舍用地是张某某找当时的村干部王某甲办的,现张某某、王某甲均未到案),同时,关某甲还向铁路办提供王某乙、关某乙、刘某某三人在其家有唯一住房(实际就是为羊舍补偿合理化),关某甲共获占地补偿款20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关某甲名下118万余元,纪某某名下81万余元),该笔补偿款除关某甲家应得的房屋补偿63万余元,关某甲等人共骗取占地补偿款1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关某甲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