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后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开平市公安局于同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开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0时许,酒后驾驶粤JFP****号行驶至开平市**石锅鱼档口门口路段,碰撞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车辆后逃逸,后被交警通知到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0.4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开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在发生交通碰撞事故时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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