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兰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0717,畲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家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开采资质的情况下,在横峰县**乡**村非法开采煤矸石, 2016年下半年、2017年5月份分别被**乡政府和**国土所抓获并行政处罚,但兰某某等人还继续非法开采煤矸石,2017年8月31日雇请何某某挖机在**乡**村非法开采时,因挖掘机侧翻将学徒汤某某的腿部压伤,目前汤某某左脚已经截肢并在医院进一步治疗。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