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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某镇某某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侯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中秋节前后,吴某甲(已判刑)询问吴某乙(已判刑)是否能买到枪。后吴某乙联系黄某(已判刑),在黄某手上买了两把手枪,吴某乙将两把手枪交给吴某甲时,吴某甲对这两把手枪不满意,后吴某乙要求黄某退买枪的钱,黄某表示无钱退还。几天后,吴某乙伙同曾某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等人将黄某骗至某某镇集镇后进行殴打,随后吴某乙、吴某甲、曾某某、李某、兰某某又强行将黄某带至吴某乙村庄某某村水塘边进行恐吓、威胁、殴打,并逼迫黄某打电话联系家属交钱赎人。但黄某家属提出报警,吴某乙、兰某某等人才将黄某放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本案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不清。根据判决书和相关人员只能证明是2014年中秋节后(2014年9月8日)后,无法确定具体的犯罪时间。而贵局迟于2019年11月16日才对兰某某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无法排除该案对犯罪嫌疑人兰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时已过五年追诉时效的可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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