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单位: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组织机构代码证:91510923********,住大英县蓬莱镇工业园区,现已全额转让给大英**商贸有限公司。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
大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7月,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金额2-3%的费用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徐某某同意,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该公司向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五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河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塑胶有限公司、曲靖**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8份,现已全部抵扣,金额62353938.06元,税额9622381.94元,价格合计71976320元,非法获利共计1523526.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能源公司不起诉。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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