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3********2214,汉族,中专文化,系沈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现住:沈阳市**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1日补查侦查完毕。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因买卖重型卡车发生纠纷,伙同党某某等人在昌图县**镇高速服务区内将江西省高安市的皮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所驾驶的重型卡车拦截,杨某甲先用铁锹将卡车的玻璃砸碎,后杨某甲、党某某等人对皮某某、杨某乙进行殴打,并追打逃跑的杨某丙,致杨某丙左脚跟部粉碎性骨折,致皮某某受伤,经鉴定,皮某某鼻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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