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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侯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村。2019年10月18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5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于2013年在担任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义和庄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期间,未经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将本村141.65亩土地转让给顺弘建陶公司、山东蓝信陶瓷有限公司,用于工厂建设。顺弘建陶已将该地块硬化建厂使用,蓝信建陶将该地块圈占后用于停车。非法转让的土地共获利4884000元,其中村民获利2717390元,村集体获利21666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定:2013年7月,被不起诉侯某某时任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义和庄村党支部书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141.65亩土地转让给顺弘建陶公司、山东蓝信陶瓷有限公司,用于非农业建设。后顺弘公司将该地块硬化建厂使用,山东蓝信公司将该地块圈占后用于停车。非法转让的土地共获利4884000元,其中补偿给村民2717390元,剩余2166610元进入村集体账户。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侯某某个人在转让土地过程中牟利,同时侯某某是受当时的办事处领导安排还是基于为村集体牟利的目的进行土地转让事实不清。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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