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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中专,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坊村**号。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7月18日,余某某、余某伟在余某某的车内吸食了五次毒品。其中2019年7月18日23时许,舒某龙、余某某、余某伟在余某某的车内吸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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