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依法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余**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马家村“锡岭山”山场上的两株红豆杉树蔸,后于2018年3月30日和2018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余**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采挖工人将马家村“锡岭山”山场两株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树兜采挖,被采挖树蔸规格大小分别在14-15公分。
因被不起诉人余**雇人挖出的两棵红豆杉树兜是否为国家保护范围内的“可再生树蔸”无法证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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