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村委**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艳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蒋金周于2018年非法经营柴油生意,并邀约钟儒彬、余某某二人帮助拉运柴油。2018年12月27日左右被不起诉余某某与钟儒彬从陇川县景罕镇装油后拉运柴油至盈江仓库后由蒋金周负责销售,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蒋金周与其妻子负责探路,被告人钟儒彬、余某某二人负责运输柴油,19时40分许,钟儒彬、余某某驾驶一辆蓝色解放牌小卡车拉运柴油至陇川县清平乡户宛温泉附近被陇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柴油6.513吨,从蒋金周存放柴油的盈江县太平镇咖啡公司对面仓库查获柴油0.036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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