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5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镇**村以在其处存款高息的诱惑,用信用社的过期凭证写存款单给村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后全部用于归还债务。
1、2016年,何某某在鼎城区**镇**村骗取周某某30000元,归还10000元,余20000未还;
2、2016年,何某某在鼎城区**镇**村骗取王某某14000元;
3、2016年,何某某在鼎城区**镇**村骗取李某甲10000元;
4、2014年,何某某在鼎城区**镇**村骗取李某乙和肖某某夫妻19500元,又找他们借款20000元,共归还24500元,余15000未还;
5、2011或2012年,何某某在鼎城区**镇**村骗取李某丙40000元;
6、2015年,何某某在鼎城区**镇**村骗取刘某某25000元,归还7000元,余18000元未还;
7、2015年,何某某在鼎城区**镇**村骗取贺某某37000元;
8、2014年,何某某在鼎城区**镇**村骗取李某丁10000元。
2020年10月10日,何某某到案后,归还了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贺某某、李某丁钱财,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情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拿到被害人的存款后,按照约定照常给被害人利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存疑,一是何某某以前被授权在家中开设信用社的站点后又被取消,存钱的被害人有部分还是自己主动到何某某处存钱的,被害人在何某某处存钱是基于对何某某的信任还是受到了何某某的欺骗不清楚;二是被害人一直都可以联系上何某某取钱,何某某也会在承诺期间内把钱交给被害人,且案发后全部把钱还给被害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何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外,何某某筹集的钱款去向不明,是否真的用于投资、包工程,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本院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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