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69********,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剑川县人,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年7日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中,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剑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1日7时30分许,剑川县甸南镇***委会***村发生一起殴打他人案,汪某某与何某某因为阴沟问题引发纠纷,打架致使汪某某受伤。2018年8月20日经云南省剑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汪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18年9月13日汪某某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9月30日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剑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