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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儿园**,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兴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

兴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5日至9月20日期间,杜某某在网络上加了一个微信名叫“婧婧”的微信用户,“婧婧”在网络上推荐一个名叫“普罗汇金融”二维码给杜某某扫码下载,杜某某在手机上安装“普罗汇金融”APP后,分多次在该APP平台上投资并在该平台获取几次的增值返利,初期的投资激起了杜某某的投资兴趣,2019年9月11日杜某某准备提现时,被平台拒绝提现并显示开户行和卡号错误,后被该平台以缴纳解冻金为由诈骗了255960元。杜某某将被诈骗的155960元钱转入一级账户蔡某某的账户(****名:蔡某某,开户行:建设银行,账号:621700185********),蔡某某将这笔钱中的20000元转入何某甲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账号:62303611081********),何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在福建省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ATM机上将被笔钱取出。蔡某某将这笔钱中的20000元转入何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账号:62122614090********),何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将这笔钱在工行福建省漳州云霄支行ATM机上将这笔钱取出。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何某乙、何某甲实施了诈骗行为,也不能证实何某乙、何某甲取款时明知该笔资金系犯罪所得。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七日以内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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