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商,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任河湾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05年6月7日被兰陵县(时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而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6年1月20日和2018年4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3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10月份左右,任某甲(另案处理)、任某乙(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兰陵县新兴镇木山村一铁矿工棚内开设赌场,组织兰陵、枣庄、徐州等地多名参赌人员聚众赌博,涉案金额数达千万元。任某甲、任某乙、高某某、郭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数额巨大,任某某通过钓鱼的方式多次参与赌博。
2012年以来,任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任某乙(另案处理)、任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在临沂市罗庄区老江泉大酒店、新江泉大酒店、汤庄鱼塘、兰陵县尚岩镇驻地、平邑、济南、青岛等地进行赌博,任某甲、马某某、杨某某等人分工招揽人员,多次提供场所、赌具、食物组织他人赌博,涉案价值巨大,任某甲等人抽头渔利一百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