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刑不诉〔2014〕2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2********1067,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出生地辽宁省灯塔市,居住沈阳市大东区******村**号。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4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4年7月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于2014年7月3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4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初至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戴某某、任某乙、王某某、任某甲,在沈阳市大东区考场街沈阳市公安局交警队驾驶员管理处,利用伪装成纽扣的针孔摄像头,微型蓝牙耳麦、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无线传输设备,帮助参加驾管处组织的驾驶员科目一、科目四考试的考生作弊,并从中获利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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