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50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500106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凤凰街道XX社区居委会XX村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宣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28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日19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经过宣威市振兴花园时,将符某某摆放在宣威市“西泽大锅羊”食馆斜对面“XX商贸有限公司”墙边的一个装有一套光纤熔接机的箱子盗走,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光纤熔接机一套价值人民币4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是否具有盗窃的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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