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89********,满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7月,在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20-1号楼自己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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