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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付光某)(公开版)_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7********,汉族,专科文化,兴某市**镇**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出生地贵州省兴某市,住兴某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兴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兴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

兴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兴某市**镇**学校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共拖欠罗某某等13名教职工2017年7月至12月、2018年6月工资,共计199680元。兴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付某某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所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到期后付某某仍未支付。2019年7月29日兴某市公安局依法传唤付某某到案接受讯问,付某某对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诺尽快把所拖欠的教职工工资支付清楚。至今付某某仍未把拖欠罗某某等13名教职工的工资支付清楚,现还拖欠工资共计19968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中,没有证据证实付某某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调查,付某某也没有逃避。付某某是否有支付教职工工资的能力而拒不支付的事实,卷宗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据此,兴某市公安局指控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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