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不起诉人告知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4月7日向合作市公安局进行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合作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4日一次退查重报,期间共补充侦查一次。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8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甘******号小型客车在**街**花园门前倒车时与候某某驾驶的甘******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仁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2.8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