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市。2019年8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崇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崇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9日,闫某某通过其QQ(账号为14******)发布了投资三倍返利的虚假信息,其QQ好友尹某某浏览该信息后,信以为真,遂通过QQ和闫某某咨询投资事宜,并要求投资,闫某某同意。之后,闫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亓某某,从亓某某处获取了两个微信收款码(名称为**烟酒、******豆浆店),并将该收款码发给尹某某,以投资本金、保证金、投资返利款的形式,分四次骗取被害人尹某某共计人民币4866元。同日,亓某某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形式,分三次一共向闫某某转款4006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崇仁县公安局认定亓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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