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阜新市海州区,户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路**,现租住阜新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该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阜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8日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20日,7月19日至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12日至5月26日,9月23日至10月7日)。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于某某在阜新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房内,利用手机微信(微信账号:d****)、手机发送短信(手机号1313087****)联系的方式,多次接收某某某(男,身份证2109111994******)、白某某(男,身份证2109021982******)、张某某(男,身份证2109041981******)的投注金额,在“****”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并获取返点,投注赌资约5万元以上人民币,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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